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億552萬14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萬4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蕭訓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