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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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1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尤鎰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前三個月共新臺幣玖佰伍拾元,第四個月起每月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