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5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新臺幣(下同)2千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通緝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保證金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80000
4號)、通知保證人函暨送達證書等件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