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黃凱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洪彭麗華│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9年6月10日│8,100元│WA208438│││││社武陵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