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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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14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啟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李瑞」或「 李啓瑞 」?並補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