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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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基簡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志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810、5811、5812、5813、5814、5815、5818、5819號、
101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1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志遠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將犯罪事實欄、附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 炘沛 吟」均更正為「忻 沛吟 」,犯罪事實欄標題一倒數第4列之「旋遭提領一空」更正為「除 張意 葭所匯款項外,旋遭提領一空」,附表編號2遭詐騙時間及方式欄第9列之「上開實演唱會」更正為「上開演唱會」、編號3遭詐騙時間及方式欄第2列之「e露天拍賣網站」更正為「露天拍賣網站」,另於附表後補充記載:
┌──┬────┬────────┬─────┬─────┬───────┐│編號│告訴人(│遭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帳戶│匯款金額(新臺│││被害人)││││幣)│├──┼────┼────────┼─────┼─────┼───────┤│10│ 馮薇 錡│100年10月間,在│100年10月│桃信合作社│6,000元││││露天拍賣網站刊登│9日23時30│中山分社│││││不實之「 張惠妹 │分許│000-000000│││││AMeiZING世界巡││59978號帳│││││演唱會門票」拍賣││戶│││││訊息,致馮薇錡陷│││││││於錯誤,於100年│││││││10月9日,下標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2張。││││├──┼────┼────────┼─────┼─────┼───────┤│11│ 張書輔 │100年10月間,在│100年10月│同上│18,000元││││露天拍賣網站刊登│9日23時23││││││「applemacbook│分許││││││pro15吋筆記型電│││││││腦」拍賣訊息,致│││││││張書輔陷於錯誤,│││││││於100年10月9日│││││││,下標購買上開筆│││││││記型電腦1台。││││├──┼────┼────────┼─────┼─────┼───────┤│12│ 陳俊 佑│100年10月間,在│100年10月│同上│5,000元││││露天拍賣網站刊登│9日15時39││││││不實之「ps3遊戲│分許││││││主機與周邊配件」│││││││拍賣訊息,致陳俊│││││││佑陷於錯誤,於│││││││100年10月9日,│││││││下標購買上開ps3│││││││遊戲主機與周邊配│││││││件。││││└──┴────┴────────┴─────┴─────┴───────┘證據名稱部分另補充「告訴人馮薇錡、張書輔、 陳俊佑 於警詢時所為指述」、「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成功路郵局帳號0000000、戶名 陳金枝 ( 張意葭 之母)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件」及「本院書記官與張意葭通話之電話紀錄表1紙」。
二、本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對 許知鎧 、 王光宓 、 李凌雲 、 陳曉蔚 、 忻沛吟 、 許慈 庭、倪 福君 、馮薇錡、張書輔、陳俊佑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被告謝志遠所提供,由該詐欺集團支配管理之桃信合作社中山分社帳戶或中華郵政金山郵局帳戶之行為(如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至7、9至12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對張意葭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所提供,由該詐騙集團支配管理之桃信合作社中山分社帳戶,但未成功(張意葭從陳金枝帳戶跨行轉出8,017元後,因「轉入帳戶為問題戶」,該筆款項旋跨行沖轉回原帳戶,見100年度偵字第5819號卷第11頁、本院卷第11頁)之行為(如犯罪事實附表編號8所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遭詐欺集團成員用於受領對各被害人詐欺所得之贓款,而對上開犯罪之遂行產生實質助力,核其所為,係幫助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以提供上開帳戶之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對許知鎧等12人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應論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幫助犯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參照),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馮薇錡、張書輔、陳俊佑犯詐欺取財罪之行為(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既與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為裁判上一罪,自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判,附此指明。
三、審酌被告謝志遠無任何刑事前科(本院卷第7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素行良好,然於此詐欺集團犯案猖獗,利用人頭帳戶存提詐得財物之事迭有所聞之際,仍將自己所有之2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上開帳戶流入不詳詐欺集團支配、管理下,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利用上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行,雖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獲利,其行為已造成被害人共計102,000元之財產損害,相當程度影響各被害人之家庭經濟及生活條件,並使國家機關追查詐欺集團成員及被害人尋求救濟均趨於困難,降低詐欺集團為警查獲及遭追償不法所得之風險,助長詐騙歪風,危害社會治安,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亦未能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國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已婚、職業為廚師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資懲儆。本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除易科罰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5810號
第5811號第5812號第5813號第5814號第5815號第5818號第5819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被告謝志遠男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234號居桃園縣桃園市○○路685巷1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志遠明知於犯罪集團專門收集人頭帳戶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層出不窮之際,若將郵局或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之用,並能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10月9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桃園信用合作社中山分社(下稱桃信合作社中山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金山郵局(下稱中華郵政金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其持有之上開兩帳戶遂行犯罪。嗣上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犯罪集團於取得上開兩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網站刊登不實之拍賣訊息,並分別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許知鎧、王光宓、李凌雲、陳曉蔚、 炘沛吟 、 許慈庭 、 倪福君 、張意葭及 丁羿 文等人陷於錯誤,各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各別匯款如附表之金額,至上開桃信合作社中山分社或中華郵政金山郵局帳戶內,之後旋遭提領一空。
嗣因許知鎧、王光宓、李凌雲、陳曉蔚、炘沛吟、許慈庭、倪福君、張意葭及 丁羿文 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知鎧、王光宓、李凌雲、陳曉蔚、炘沛吟、許慈庭、倪福君、張意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及丁羿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謝志遠固坦承上開桃信合作社中山分社及中華郵政金山郵局之帳戶為其所申設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上開兩帳戶之存摺仍在伊住處,桃信合作社中山分社提款卡是放在自己皮夾內,於100年10月間遺失的,但如何遺失的伊不知道:另中華郵政金山郵局提款卡,伊於申辦後即交付配偶 楊淑怡 使用,也是在同年10月間遺失的,但如何遺失伊也不知道;又上開兩提款卡遺失後,伊均未去辦理掛失;再桃園信用合作社中山分社提款卡密碼只有伊知道;而中華郵政金山郵局提款卡密碼伊與配偶楊淑怡都知悉,但伊不知道他人如何知悉上開提款卡密碼云云。經查: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許知鎧、王光宓、李凌雲、陳曉蔚及被害人炘沛吟、許慈庭、倪福君、張意葭於警詢時指述綦詳,並分別有許知鎧所有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影本、中華郵政Web-ATM交易明細表各1紙、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玉山銀行網路銀行存放款櫃台交易明細查詢單1張、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台新銀行五福分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份、玉山銀行Web-ATM交易明細表各1張、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國泰世華MYATM轉出明細查詢單1份在卷可稽,復有被告謝志遠上開桃信合作社中山分社及中華郵政金山郵局之開戶及歷史交易清單等資料附卷可佐,是被告之上開兩帳戶確為犯罪集團作為詐騙他人財物之用,堪予認定。
(二)次查,被告於偵查中雖提出上開兩帳戶存摺以實其說。惟觀之被告所有桃信合作社中山分社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顯示,被告於100年間最後一筆交易係在100年8月8日跨行提款2506元,此後該帳戶僅有餘款14元,直至100年10月9日開始有跨行轉入前揭被害人丁羿文等匯款交易紀錄,並隨即於同日以提款卡逐筆立即領出,有該帳戶歷史交易對帳單1份在卷可參;復觀之被告所有中華郵政金山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顯示,被告100年間最後一筆交易係在100年9月21日跨行提款1000元,此後該帳戶僅有餘款29元,直至100年10月10日開始有跨行轉入被害人倪福君等匯款交易紀錄,並亦隨即於同日以提款卡逐筆立即領出,此亦有該帳戶歷史交易對帳單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被告上開兩帳戶提款卡幾乎同時被不詳詐騙集團使用,而帳戶存摺遺失者若至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詐騙集團將無法提領詐得款項,且詐騙集團若未得原帳戶所有人同意加以使用,所詐得款項亦有可能被原帳戶所有人提領一空,故詐騙集團衡情均不致以遺失之帳戶作為存取詐騙所得之用。則被告辯稱其所有2帳戶提款卡遺失,不知為何被詐騙集團使用等詞,不足採信。
(三)復查,被告雖於偵查中辯稱伊所有桃信合作社中山分社提款卡是放在自己皮夾內遺失云云。惟其上揭帳戶提款卡何時?何地遺失或遭竊,被告均無法詳述;另其於偵查中辯稱伊所有中華郵政金山郵局提款卡,於申辦後即交付配偶楊淑怡使用云云,然證人楊淑怡於偵查中到庭證則證稱:伊於99年12月間,因伊自己帳戶被凍結無法使用,曾向被告借用上開中華郵政金山郵局提款卡提款1次後,旋即將提款卡放在客廳電視喇叭上的小籃子內,並告知被告放在那裡後,即未再保管該張提款卡等語,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核與被告前開置辯不符。又證人 蔡承 原分別於100年9月14日、100年9月19日匯款1,000元至被告上開中華郵政金山郵局帳戶,且分別於100年9月19日、100年9月21日提領,有該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稽,而證人 蔡承原 證稱伊有欠被告金錢,被告告知伊上開桃信合作社中山分社及中華郵政金山郵局帳戶帳號,伊還款時可匯款至上開2帳戶等語,被告亦曾供稱證人蔡承原為其朋友,有欠錢還款之事,若非被告自己保管上開中華郵政金山郵局提款卡,何以告知債務人即證人蔡承原上開郵局帳號,且隔幾日即有提領紀錄,益徵被告前開所辨,顯係臨訟卸責之詞,實無可採。
(四)況被告於提款卡遺失後均無報警或掛失,亦與一般人謹慎處理帳戶之態度有違,參以前揭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至被告前開兩帳戶後,均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持提款卡立即提領一空,若非被告將提款卡交給該不詳之詐騙集團,並告知提款卡密碼,該詐騙集團豈能持被告上開兩提款卡順利提款之理,且被告於偵訊中能清楚回答該提款卡之密碼,被告亦無將提款卡密碼寫在提款卡,而於該提款卡遭該不詳詐騙集團拾獲提款之可能。又帳戶存摺與提款卡係為私人重要物品,常人豈有任意而未即時發現遺失,直至被害人於100年10月9、10日匯入被告上開帳戶金錢遭提領後,被告始至銀行刷簿而發現帳戶異常並報警,時間過於巧合且不合常理,應係被告有意將上開郵局帳戶任由不法集團使用而怠於為報警及掛失,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而不足採。
(五)再者,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而政府開放金融業申請設立後,金融機構大量增加,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因此一般人申請存款帳戶極為容易而便利,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並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此為一般日常生活所熟知之常識,故除非充作犯罪使用,並藉此躲避警方追緝,一般正常使用之存款帳戶,並無向他人租用或購買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必要。何況,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專屬性甚高,衡諸常理,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不可能提供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縱有交付個人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特殊情形,亦必會先行瞭解他人使用帳戶之目的始行提供,參以坊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對於以簡訊通知中獎、刮刮樂、假投資真詐財或其他類似之不法犯罪集團,經常利用大量收購之他人存款帳戶,以隱匿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如前所述,應為一般民眾應有之認識,被告係身心健全、智識程度為一般程度之成年人,並非年幼無知或與社會隔絕之人,依其智識能力及社會生活經驗,對於將自己申辦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不相識之人,該帳戶將有可能會被利用作為實行詐欺犯罪之工具一事應有所預見,縱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係用以何種犯罪,然就該詐欺集團嗣後將被告提供之上開帳戶供詐欺取財之用,並藉以方便取得贓款及掩飾其詐欺犯行不易遭人查緝,顯有預見之可能,且不違反被告之本意,是被告自有幫助該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
(六)綜合上情以觀,堪認被告所有上開桃信合作社中山分社及中華郵政金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並非遺失,應係被告主動提供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無訛,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該詐騙集團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該詐騙集團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係屬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並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檢察官楊凱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朱逸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告訴人(│遭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帳戶│匯款金額(新臺│││被害人)││││幣)│├──┼────┼────────┼─────┼─────┼───────┤│1│許知鎧│100年10月間,在│(1)100年│(1)中華郵│(1)1萬2000元││││露天拍賣網站刊登│10月10日15│政金山郵局│││││不實之「張惠妹│時31分許│0000000│││││AMeiZING世界巡││-0000000帳│││││演唱會門票」拍賣││戶│││││訊息,致許知鎧陷│││││││於錯誤,於100年│(2)同日15│(2)同上│(2)1萬2000元││││10月10日,下標購│時53分許││││││買上開演唱會門票│││││││8張。││││├──┼────┼────────┼─────┼─────┼───────┤│2│王光宓│100年10月間,在│100年10月│同上│6000元││││奇摩拍賣網站刊登│10日16時19││││││不實之「張惠妹│分許││││││AMeiZING世界巡│││││││演唱會門票」拍賣│││││││訊息,致王光宓陷│││││││於錯誤不,於100│││││││年10月1日,下標│││││││購買上開實演唱會│││││││門票2張。││││├──┼────┼────────┼─────┼─────┼───────┤│3│李凌雲│100年10月間,在│100年10月│同上│5000元││││e露天拍賣網站刊│10日21時43││││││登不實之「張惠妹│分許││││││AMeiZING世界巡│││││││演唱會門票」拍賣│││││││訊息,致李凌雲陷│││││││於錯誤,於100年│││││││10月10日,下標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2張。││││├──┼────┼────────┼─────┼─────┼───────┤│4│陳曉蔚│100年10月間,在│100年10月│同上│1萬2000元││││露天拍賣網站刊登│10日13時51││││││不實之「張惠妹│分許││││││AMeiZING世界巡演│││││││唱會門票」拍賣訊│││││││息,致陳曉蔚陷於│││││││錯誤,於100年10│││││││月10日,下標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4│││││││張。││││├──┼────┼────────┼─────┼─────┼───────┤│5│炘沛吟│100年10月間,在│100年10月│同上│1萬元││││雅虎拍賣網站刊登│11日至台新││││││不實之「I9100(│銀行五福分││││││三星手機)」拍賣│行臨櫃匯款││││││訊息,致炘沛吟陷│││││││於錯誤,於100年│││││││10月11日,下標購│││││││買上開手機。││││├──┼────┼────────┼─────┼─────┼───────┤│6│許慈庭│100年10月間,在│100年10月│桃信合作社│6000元││││露天拍賣網站刊登│9日21時14│中山分社│││││不實之「JASONMRA│分許│000-000000│││││Z演唱會門票」拍││59978號帳│││││賣訊息,致許慈││戶│││││庭陷於錯誤,於│││││││100年10月9日,下│││││││標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1張。││││├──┼────┼────────┼─────┼─────┼───────┤│7│倪福君│100年10月間,在│100年10月│中華郵政金│5000元││││露天拍賣網站刊登│10日凌晨1│山郵局│││││不實之「HTC手機│時許│0000000│││││」拍賣訊息,致倪││-0000000│││││福君陷於錯誤,於││帳戶│││││100年10月10日,│││││││下標購買上開手機│││││││。││││├──┼────┼────────┼─────┼─────┼───────┤│8│張意葭│100年10月間,在│100年10月│桃信合作社│8000元││││露天拍賣網站刊登│11日19時9│中山分社│(未交易成功)││││不實之「IPad」│分許│000-000000│││││拍賣訊息,致張意││59978號帳│││││葭陷於錯誤,於││戶│││││100年10月11日,│││││││下標購買上開產品│││││││。││││├──┼────┼────────┼─────┼─────┼───────┤│9│丁羿文│100年10月間,在│100年10月│桃信合作社│5000元││││露天拍賣網站刊登│10日凌晨零│中山分社│││││不實之「Samsung│時2分許│000-000000│││││EX1相機」拍賣訊││59978號帳│││││息,致丁羿文陷於││戶│││││錯誤,於100年10│││││││月9日,下標購買│││││││上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