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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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於99年5月18日提出到院上訴狀並未記載上訴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依其上訴利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對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聲明不服,則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8萬5,00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5,111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23,61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