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6年審訴字第1614號判決有期徒刑11月確定、97年審訴字第204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50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因詐欺罪經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8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於97年7月18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於99年5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經法務部99年5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9016586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7月31日在案,此有前開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