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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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48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B男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男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B男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訴訟代理人遲未補正原告父、母共同出具之委任狀,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訴訟代理
人應於七日內補正原告父、母共同出具之委任狀,如未提出不得
為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