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721號
原 告 厚昌美術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欄勿省略
)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