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39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39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陳美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
月加計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美萍
           法 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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