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128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丙○○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原本,以供本院審核。
2.請提出相對人甲○○、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