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之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尤敬元 於民國94年8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4年8月31日至民國144年8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尤敬元於民國94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300,000元、②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②民國94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15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
96年4月15日起,案外人尤敬元未依約清償本息,共積欠本金5,300,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案外人尤敬元於民國95年1月25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人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8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林內││513-104│建│0│0│77│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84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462│屏東市○○○街│林內段513-104│鋼筋混凝土│1樓46.00、2樓40.00、3│陽台面積24│全部│││││7號│地號│造、三層樓│樓40.00合計126.00│.00、屋頂││││││││房││突出物面積││││││││││16.25、雨││││││││││遮面積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