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吳政峰 被告 林信祐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574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4日下午1時21分許,在宜蘭縣礁溪鄉衛生所後方之停車場,持不明硬物故意刮損原告停放上址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左後葉子板至左前門板處有一連續橫向刮痕,原告因此受有支付汽車修護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萬7,757元之損害。為此,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7,757元。
二、被告抗辯:原告之訴應予駁回。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一案,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7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