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 林以宏 被告 陳幼萱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 律師複代理人 黃昆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