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6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16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1679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曾慶端┌────────────────────────────────────────────────────────────┐│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4年度票字第1679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3年9月7日│114,000元│未載│93年9月8日│00000000││├──┼───────────┼─────────┼───────────┼───────────┼────────┼──┤│002│93年9月7日│200,000元│未載│93年9月8日│00000000││├──┼───────────┼─────────┼───────────┼───────────┼────────┼──┤│003│93年9月21日│111,700元│未載│93年9月22日│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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