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號原告永豐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志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被告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一珍 訴訟代理人 林怡廷 律師
陳樹村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慶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