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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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六號聲請人 劉明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再審,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劉明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五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二一號判處無期徒刑,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認其上訴為無理由,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五號判決駁回,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實體判決聲請再審,僅空言參與原判決之法官犯包庇走私毒品罪云云,並未經證明,尚難認合於上開得向本院聲請再審之要件,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又其聲請既不合法,其餘聲請理由,自無審酌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黃瑞華法官韓金秀法官郭玫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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