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建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寶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嘉駿 即 王炳南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玖拾 肆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肆萬玖仟伍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