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33號原告仕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學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晟特化工程有限公司、 王彥仁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壹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