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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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0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因93年訴字第80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25,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6,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書記官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