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0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因93年訴字第80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25,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6,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書記官蔡永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