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交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金成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66號、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羅金成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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