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0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0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0519號債權人威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弘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游信銘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未提出游信銘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之7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亦未釋明游信銘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之7」,復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游信銘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請求月利率6%利率之依據、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不得代收)、住戶規約;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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