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9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譚又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728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