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34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34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001│唐樂企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84年4月28日│2,000,000元│││司、 黃毓英 、陳文川│份有限公司│││││、 周金得 ││││├──┼─────────┼─────────┼──────┼────────┤│002│唐樂企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84年4月28日│3,000,000元│││司、黃毓英、陳文川│份有限公司│││││、周金得││││├──┼─────────┼─────────┼──────┼────────┤│003│唐樂企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84年4月28日│4,000,000元│││司、黃毓英、陳文川│份有限公司│││││、周金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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