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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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國防部代表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邱春蓮
張鈞翔 相對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律廷
吳國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莊金屏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合計│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