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20號上訴人 鄭仲翔 上訴人即被告鄭仲翔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榆蓁 因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關係訴訟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16條之1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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