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 徐國光 法定代理人 徐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明志 、 林貴英 、 徐明輝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5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449,478元(4,500,000+2,949,478+2,000,000=9,449,478),從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555元,除扣抵前繳49,510元外,尚應補繳45,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