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交簡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交簡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中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1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中義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
三、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犯罪後認罪之態度,及已與
本件交通事故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從輕依刑事訴訟
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
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