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多次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罪刑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27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及以97年度聲字第38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年確定,二者接續執行,並於96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2月1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2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331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