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29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戊○○丁○○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4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戊○○、丁○○、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四色牌壹副、賭資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就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共同」予以刪除,第5行「新臺幣」後應補充「(下同)」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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