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3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汪盛仁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汪盛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
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請求返還借款,經核其聲請狀所附借據影本並未記載清償期,且陳稱未曾向相對人催告請求還款,是本件借款債務尚未經催告而未屆清償期,相對人尚無返還之義務。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