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尹再熙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再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尹再熙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7年5月4日以107年度聲字第91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於107年5月11日假釋出監(假釋後接續執行拘役120日)。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2月4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690號裁定有期徒刑1年2月。業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⑴前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3月8日以105年度簡字第9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05年11月17日以105年度易字第7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⑴、⑵所示二罪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⑶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11月16日以105年度簡字第69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⑷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6年1月24日以106年度簡字第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⑸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6年4月14日以106年度簡字第7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⑶至⑸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受刑人於106年3月2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7月、10月之刑期,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38640號函核准假釋。嗣因受刑人於假釋前另犯⑹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7年6月29日以106年度審簡字第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⑶至⑹所示之罪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6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4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0560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605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