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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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拾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部分之罪係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重利│竊盜│侵占│槍砲彈藥刀械│傷人致人於死│││管制條例││││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罰金新台幣│有期徒刑│││(保安處分/褫奪公權)│3年││1月15日│3000元│3年2月│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併科新臺幣│7年6月│││10000元│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000元│││││1301號裁定減刑│││├───────────┼──────┼──────┬──────────┼──────┼──────┤│犯罪日期││93年3、4月間│││││年月日│95.01.10│起至95年1月│95.08.01│96.03.15│95.11.25││││10日││││├───────────┼──────┴──────┼──────────┼──────┼──────┤│││││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5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第│第6088號、││年度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783、1276號│95年度偵字第5706號│2995、3882號│96年度偵字││││││第4050號、││││││96年度偵緝││││││字第123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9號│96年度易字第543號│96年度易字│97年度上訴字││││││第466、534號│第1063號││實├─────────┼─────────────┼──────────┼──────┼──────┤│審│判決日期│96.06.07│96.07.13│96.09.21│97.09.11│├─┼─────────┼─────────────┼──────────┼──────┼──────┤│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9號│96年度易字第543號│96年度易字│97年度上訴字││││││第466、534號│第10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7.03│96.07.13│96.10.16│97.10.03│├─┴─────────┼─────────────┼──────────┼──────┼──────┤││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76號│96年度執字第1984號│96年度執字│97年度執字│││││第2713號│第2847號││備註├─────────────┴──────────┴──────┼──────┤││除編號第4號外││││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號裁定合併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1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