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告 陳建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小凌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96,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09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