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07號聲請人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雨薇 訴訟代理人 陳思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林政毅 │遠東商業銀行台北忠│99年3月20日│12,000元│CD0000000││││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