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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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857號債權人 李茂楠 債務人 李志成 債務人 李師彭 債務人 李孫守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叁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30857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2年10月2日│121,000元│102年10月2日│BL0000000│├───┼─────────┼───────────┼───────────┼───────────┤│002│102年11月2日│121,000元│102年11月4日│BL0000000│├───┼─────────┼───────────┼───────────┼───────────┤│003│102年12月2日│121,000元│102年12月2日│BL0000000│├───┼─────────┼───────────┼───────────┼───────────┤│004│102年11月1日│80,000元│102年11月1日│HY0000000│└───┴─────────┴───────────┴───────────┴───────────┘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