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94號聲請人 黃釵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一六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Z-0000000-0│普通股│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