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損害賠償
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