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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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9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9972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送達代收人 林筠容 債務人 施茗馨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存款債權及聲請查詢勞保、郵局資料,經查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頭份分行所在地設於苗栗縣頭份鎮,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園分行存款、第一商業銀行林園分行存款未釋明,不予執行。又查債務人雖於鳳山文山郵局有開戶,然帳戶內僅有新台幣30元,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主張不予執行。另查無勞保資料,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資料附卷可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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