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31號債權人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義 債務人 林碧霞
周榮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碧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如就債務人林碧霞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周榮長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