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慰問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2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世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間慰問金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月24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茲上訴人於103年2月6日提出於本院之上訴狀,未就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