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80號上訴人 李湘群 訴訟代理人 高國峯 律師複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間聲請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柒拾陸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