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92號上訴人 賴玲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安BINGO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 黃志誠 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89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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