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第14條
、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
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因聲
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裁定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並於民國98年6月10
日付與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
補正,此亦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
佐,是以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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