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 林蕙如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 律師被告 趙泉成
趙俊智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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