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6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七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為獲取新台幣三千五百元代價,與貪圖減省電費利益之共犯 羅陳麗月 ,共同以擅自改變電度表構造方式竊電,造成臺電公司之損害,行為可議,又被告犯罪後乃遭通緝,於緝獲後始坦承犯行,犯罪後之態度尚佳,然未與臺電公司達成和解以繳清電費,又考其犯罪所得及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