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一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藏匿人犯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藏匿人犯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