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字第12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淵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如數
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