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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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 蕭淳升 即家榮吊車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山技術顧問工程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零玖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端宜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美珍